11月17日,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召開資源法學研究研討會。來自法學界、行政管理、司法實踐等機構的專家學者強烈呼吁,成立專門學術組織推進礦產資源法學建設,支撐礦產資源立法與實踐,為推進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夯實法學理論基礎。
據悉,從1986年《礦產資源法》制定以來,隨著30年理論和實踐的發展,礦產資源法學逐步成熟。但是由于缺乏專門學術組織的推動,礦產資源法理論研究在整個法學界中尚屬薄弱,進而影響到對立法和實踐的指導。
著名法學家江平分析指出,礦業權雖然屬于準物權,但物權法調整的重點是土地,沒有明確或很好地規定礦業權的物權屬性,而且民法主要解決私權問題,而礦產資源不僅屬于私權的范圍,更多與公權相關,管理職能非常重要,所以民法學無法代替礦產資源法學,為礦產資源法學留下了發展空間。同時,礦產資源法是資源法的分支,但是在土地、礦產、海洋三大資源中,唯獨缺少礦產資源法學的學術組織,這與礦產資源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嚴重不符。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成立礦產資源法學學術組織,有利于深化礦產資源研究、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礦產資源法律制度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同時,礦產資源法學研究必須建立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理論導向,加強理論研究,解決實踐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為行政管理、法制實務、學科建設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