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礦產資源法有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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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7.08 資訊來源:中國礦業網 瀏覽人次:2512 |
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新礦產資源法”)開始施行。這是礦產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對保障我國礦產資源安全、促進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統籌發展和安全
礦產資源是工業的糧食和血液,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
自然資源部總規劃師魏莉華表示,此次對礦產資源法修訂,將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從法律上構建了全面系統的礦產資源安全保障體系。
新礦產資源法第一條增寫“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作為礦產資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第三條將“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確立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同時,新礦產資源法建立了戰略性礦產資源特殊保護制度,將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的重要礦產資源納入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并對其中部分特殊礦產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新礦產資源法貫徹新發展理念特別是綠色發展的要求,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貫穿礦產資源管理全過程,首次在國家層面立法中設立專章,建立全面系統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為系統性重構礦區生態修復治理體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副司長盧麗華介紹,為推動新礦產資源法確立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落實,自然資源部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監管工作的通知和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指南,擬于近期發布。
盧麗華表示,我國將構建源頭保護與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壓實采礦權人礦區生態修復主體責任,促進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加強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評審管理,嚴格礦區生態修復過程,用好礦區生態修復激勵政策。
讓市場配置資源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莊曉泳表示,新礦產資源法充分吸收改革成果,總結實踐成功經驗,著力推進礦業領域市場化改革和現代化治理,明確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拍掛等競爭性方式出讓。
1996年,礦產資源法對探礦權、采礦權實行申請審批制。2017年,我國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個省份開展試點,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
新礦產資源法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制度上升為法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
魏莉華表示,這是對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變革,對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在全面推進市場化方式設立礦業權的同時,新礦產資源法也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作出例外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的除外。
長期以來,我國勘查、采礦許可證具有“一證載兩權”的特點,即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既是物權證書,也是行政許可證書。新礦產資源法的另一個創新是,將物權登記與勘查開采許可分離。
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副司長胡斌華表示,新礦產資源法對礦業權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性重構,實施礦業權登記與勘查開采許可分離的新模式,實現了由“審批登記”到“物權登記+行政許可”的根本性轉變,自然資源部即將出臺相關政策文件。
他表示,我國將建立礦業權登記制度,即將出臺礦業權登記管理相關政策文件。按照新礦產資源法關于礦業權登記的要求,借鑒不動產登記的做法,創設礦業權登記簿制度,將礦業權證書列為不動產證書的一種類型,突出礦業權的用益物權屬性,強化權利保護。同時,將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制度,完善出讓合同管理制度。
貫徹平等保護理念
新礦產資源法的另一變化是實行了探礦采礦“直通車”制度。
此前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魏莉華表示,優先權的規定使一些探礦權人心存疑慮,擔心在找到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后,不能直接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需要面臨與其他經營主體的競爭,僅在同等條件下才能取得采礦權。
為了鼓勵勘查,切實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新礦產資源法實行探礦采礦“直通車”制度。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探礦權人在登記的勘查區域內,享有勘查有關礦產資源并依法取得采礦權的權利。這一規定表明,取得采礦權是探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內容之一。只要探礦權人探明了儲量,就能獲得采礦權。
新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也作出了專門規定。魏莉華表示,過去勘查用地通過臨時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礦用地按照工業用地對待,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受計劃指標偏緊、供地方式單一以及批礦批地不銜接等因素的影響,“礦合法、地不合法”的問題大量存在。
新礦產資源法首次對礦業用地作出專門規定,將保障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用地需求作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從空間規劃布局上解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必要的用地需求。同時改變單一供地方式,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多種方式供應礦業用地。
新礦產資源法提出,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等提供基礎地質資料,將地質調查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
自然資源部地質勘查管理司副司長牛力說,近年來伴隨經濟高速增長和生態文明建設深化,地質調查工作暴露出系統性短板。經費短缺、技術迭代緩慢、權責邊界模糊及準入權限缺失等問題,導致調查數據更新緩慢、工作環境惡化,成果質量難以保證,陷入“應急式修補、局部化更新”的被動局面。
牛力表示,新礦產資源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將基礎性地質調查從部門職責升級為國家義務,實現了法律定位的躍升,標志著我國基礎性地質工作從分散的項目管理向系統的制度保障轉變,為長期性地質調查提供了穩定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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