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的申請
(一)探礦權申請的基本程序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的外商,經過外經貿部門批準,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探礦權。
外商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外國企業代表機構設立申請報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業務范圍、駐在期限及地點等;
2.由該企業所在國或所在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
3.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4.由該企業委任的常駐代表機構人員授權書、代表機構各人員簡歷及照片。外經貿部門對外國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對認定可以設立的,予以批準后,頒發批準證書。
外國企業獲得批準證書后,即可攜帶批準證書及原來填寫的申報表和上述四項證件、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登記證書及工作證。再依法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探礦權和地質勘查單位資格。
(二)申請探礦權應提交的資料
1.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2.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3.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4.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6.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探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在規定的時空范圍內勘查;
②在作業區和相鄰區通行、加設供電、水、通訊管線;
③臨時使用土地;
④優先取得作業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⑤優先取得作業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⑧銷售經允許回收的礦產品;
⑦勘查作業區不受干擾、不受侵犯;
②探礦權轉讓;
⑨探礦權出租;
⑩探礦權抵押。
2.義務
①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和完成勘查;
②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工作情況;
③按設計施工,不擅自采礦;
④綜合勘查和評價;
⑥編寫勘查報告,提交審批;
⑧匯交勘查資料;
⑦土地復墾、環境保護;
⑧勘查結束后,及時封填井、硐;
⑨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⑩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時,委托評估。
采礦權的申請
外商在中國境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需要設立采礦企業。外商申請設立采礦企業,須經外經貿部批準,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采礦權。
(一)采礦權申請的基本程序(如圖3—1)
(二)申請采礦權應提交的資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并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3.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礦山位置、地形、地貌、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礦區范圍、開采礦種、設計利用儲量、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經濟論證及確定的方法;
4.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
5.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6.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報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
7.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采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規定的時空范圍內采礦;
(2)銷售礦產品;
(3)在礦區范圍內建生產、生活設施;
(4)取得土地使用權;
(5)轉讓采礦權;
(6)出租采礦權;
(7)抵押采礦權;
(8)采礦權不受干擾、侵犯的權利。
2.義務:
(1)在規定時空范圍內采礦;
(2)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資源;
(3)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安全生產、水土保持、土地復墾、環保:
(5)接受監督管理,統計報告儲量變動情況;
(6)繳納采礦權使用費;
(7)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時,委托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