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地質資料的提供
1.公益性地質成果資料(包括成果報告、圖件及其說明書)無償提供全社會利用,提供單位可酌情收取一定的印制工本費。公益性地質原始資料也同時公開提供社會利用。
2.公益性地質資料目錄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開,供社會查詢。
3。外商在中國領域投資開展礦產資源勘查或其他地質工作,需要查閱、復制、利用公開的公益性地質成果資料的,持有效證件,到國家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或省(區、市)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辦理。
4.涉及國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質成果資料,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查閱利用。
外商投資礦業用地的審批程序
(一)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查用地
由于礦產勘查的不確定性,因此,在礦產勘查用地可按臨時用地申請和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經地質勘查探明可開采礦藏后,開采礦產需要使用土地時,再按規定辦理正式相應征地和用地手續。
(二)外商投資礦業企業用地
外商投資礦業企業需要使用土地,應當持相應的礦業許可證、項目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等,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征用基本農田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上或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土地以外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只涉及國有農用地的,屆國務院批準的項目,其用地由國務院批準: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但屬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由國務院批準。
使用現有建設用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供地方案等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地方案的要求,向外商投資礦業企業具體提供建設用地,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出讓或出租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外商投資礦業企業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以劃撥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方式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外商投資礦業企業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
外商投資礦業企業使用的土地,應當依法持有關批準文件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3,取得土地使用權。
環保、外匯及海關
(一)環保
外資建設項目在辦理企業設立申請之前,必須向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規模、產品方案、工藝、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關材料,并根據其要求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手續。外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權限,由與批準設立外資企業審批機關同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外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登記的管理機關。
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3.企業成立的批復文件正本、外經貿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4.經批準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5.企業法人代碼證(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6.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已在注冊地辦理了外匯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匯登記。
(三)海關
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同意。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和物料,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批準的企業合同和進口設備,物料清單,領取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不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原批準該企業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驗放。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進口時予以保稅,由海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進行管理。生產用車輛包括運輸用貨車、特種車和客貨兩用車。
對進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磨料、燃料,經海關核準后,可以免稅。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包括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均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合同或者進出口合同驗放。
勞動爭議仲裁
1.外商投資企業(合資、合作、獨資)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