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近日下發《關于調整優化部分礦業權出讓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調整優化部分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通知》強調,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市局”)、縣(市、區)級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各縣局”),盡快將礦業權出讓事項全面納入山西省礦業權出讓管理系統,實施礦業權出讓“不見面審核”和網上會商、聯審、歸檔,實現全流程信息化、規范化管理。
《通知》明確,25種戰略性礦產資源中,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等11種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各設區市政府在推進區域非煤礦產資源整合優化時,需將金、鐵、鉻、銅、鋁、鎳、鋯、磷、螢石等9個礦種納入礦區整合優化方案且已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將以“一事一議”的方式委托相關市局依法依規進行出讓。鑒于地熱礦業權管理制度尚在逐步完善中,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動地熱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地熱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繼續由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各市局負責上述26個礦種之外的其他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不含儲量規模為小型的河砂及磚瓦黏土采礦權)出讓、登記工作。各縣局負責儲量規模為小型的河砂及磚瓦黏土采礦權出讓、登記。
《通知》要求,相關礦種探礦權的出讓、登記權限同步下放市局管理。各市局對山西省自然資源廳下放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應按照相關規定從嚴掌握,不得降低標準;在實施中不得越權審批,不得再次下放。
《通知》強調,山西省將規范辦理礦業權出讓、登記。各市局承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下放礦業權,應參照執行山西省自然資源廳有關礦業權出讓流程及程序、礦業權審批登記申報資料要求,不得層層加碼、加重企業負擔。
據了解,山西省此次調整優化部分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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