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文物法》規定歷史文物不準交易買賣,既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也不利于文物的保護與利用,更不符合中央提出的文化要大繁榮大發展的指示精神,嚴重阻礙了文化生產力的發展,巳到了非改不可的關鍵時刻。讓沉睡千年散落民間,甚至流失海外的歷史文物在市場手段和制度安排的雙向作用下回歸主導市場,變為巨大的財富在中華大地涌動,使文物價值在新時期得以體現成為文化新經濟的火車頭。
下面幾條具體建議我贊成:
1、在修改現行《文物法》的同時頒布特赦令。主要內容為:只要按照特赦令的要求,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點進行產權登記的作為主動獻寶處理,并到國家指定的產權交易所經過市場定價后交易,成交后由國家獎勵成交價的50%。對拒不執行者加大處罰力度并保留追溯權。
2、籍此機會完成國有產權文物和民間合法產權文物的產權登記,給文物核發身份證,建立國家權威的文物檔案庫,今后無產權證的文物禁止交易。
3、國家用所籌資金用于文物修復、展出場所、安全保衛、文物收藏及中介機構的建設。
4、適當時機適度開放國有文物進場以利于館藏間藏品結構的調整,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此所謂通則不痛。
綜上所述,國家只要適當地調整現行法規和政策,其作用顯而易見:第一維護了《文物法》的尊嚴;第二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第三摸清了家底;第四便于保護和管理;第五規范了市場;第六阻止了文物外流,促進文物回歸;第七以市場方式確立我國在世界文物交易的主導地位;第八增加國庫收入有效拉動內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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