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奇坦杜稱,這一舉措符合津國《礦業和礦產法》的規定,此法自頒布以來一直未被使用。
他表示,有一些礦業公司,尤其是那些擁有鉑礦的公司,出于投機目的,堅持保留開采權。
他透露道,在津國1980年獨立之前,有4個鉑礦交與礦業公司進行開采,迄今為止,這種利潤豐厚的礦產尚未進行任何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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