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號文帶來哪些變化?
為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7號文”)對礦業權出讓權限劃分進行了改革,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制度。
一是調整礦業權出讓權限及劃分標準。7 號文對自然資源部和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之間礦業權出讓權限進行了調整,具體權限劃分如下: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 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礦業權出讓、登記。重要戰略性礦產是指《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 年)》所列的24種戰略性礦產和2017年國務院確立的新礦種(天然氣水合物)。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是指煤炭、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11 種礦產。其他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7號文不僅對礦業權出讓權限進行了調整,還對礦業權出讓權限劃分標準進行了調整,按照礦種劃分不同層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權限,并將戰略性礦產作為劃分礦業權出讓權限的一個重要標準,即重要戰略性礦產礦業權出讓由自然資源部負責,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礦業權出讓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二是賦予地方更大自主權。7號文對戰略性礦產以外的其他礦種礦業權出讓權限不作具體規定,僅是明確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賦予地方更大自主權,使得各省(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劃分本行政區域內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出讓權限,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靈活性。
三是實行探礦權四級出讓登記管理制度。按照7號文改革精神,探礦權出讓登記權限劃分不再與采礦權相區別,由實行兩級出讓登記管理調整為四級出讓登記管理,即除了由自然資源部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登記外,還將由市級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登記。
地方如何劃分礦業權出讓權限?
為貫徹落實7號文,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出臺了相關配套文件,對礦業權出讓權限劃分作出了具體規定。地方已出臺的配套文件,以礦種作為劃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權限的主要標準,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的礦種有較大差異性。有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出讓權限下放幅度較大,僅負責煤炭、煤層氣、 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 11 種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礦業權出讓登記,除戰略性礦產以外的其他礦種礦業權出讓均下放給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比如浙江、重慶等省(市)。
有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的礦種較多,負責除自然資源部權限外的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部分非金屬礦產和部分水氣礦產等礦業權出讓登記。
有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和部分重要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比如湖北省自然資源廳除負責煤炭、煤層氣等11 種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外,還負責地熱、油頁巖、二氧化碳氣、銀、鉑、錳、鉛、鋅、硫、鍶、金剛石、鈮、鉭、石棉、礦泉水15種重要礦產及寶玉石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二是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出讓權限大幅增加。從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臺的配套改革文件來看,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僅負責出讓的礦種數大幅增加,而且出讓權限大幅增加,既負責儲量為大、中型規模的采礦權出讓,還負責探礦權出讓,將成為今后礦業權出讓的力量。
三是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出讓權限相對較小。從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臺的配套改革文件來看,大部分省(市、區)內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僅負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少部分省(區、市)內縣級礦業權出讓權限,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傮w來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出讓權限相對較小。
如何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按礦種劃分礦業權出讓權限,實行同一礦種礦業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制度,有利于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從制度上防止地方越權出讓登記,以及防止規避人為將大型礦床化整為零、分割出讓等問題;有利于推進礦產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向縱深發展,賦予地方更多自主權,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權限劃分政策,充分調動地方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貫徹落實好礦業權出讓權限改革,既要加強對地方指導和宏觀調控管理,實現“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又要跟蹤總結經驗做法,為礦產資源法修改積累實踐經驗,推進權限劃分規范化、法律化。
一是加強業務培訓指導,做到“放得下、接得住”。礦業權出讓是一項業務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是一項權屬確認,也是一次資源配置,既要依法依規嚴格按程序進行出讓登記,也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優化礦山布局等。基層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大幅增加,工作任務和工作難度也會相應大幅增加,而基層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人員力量不足、專業人員缺乏等問題。要順利接住礦業權出讓權限,特別是對剛接手的探礦權和大型儲量規模的采礦權出讓登記管理工作,需要加大對基層礦政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升管理人員素質和 業務能力,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及時加以指導解決,推動提高基層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礦業權管理水平。
二是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實現“放得下、管得好”。隨著中央簡政放權改革向縱深推進,礦業權管理中的一些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已取消,傳統的行政管理抓手逐步退出,迫切需要按照市場經濟運行規則要求,重新設計管理抓手,實現“放得下、管得好”。比如,進一步健全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制度,增強礦業權設置區劃制度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從源頭上加強礦業權管理,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布局合理性;充分開發利用全國統一配號系統中礦業權登記數據信息,加強對各礦種、各地區礦業權設置的監測、統計、分析研判,加強宏觀調控管理,提高礦業權出讓工作科學性;以全國統一配號系統為抓手,加強對礦業權出讓、登記全過程監管,及時發現和糾正各類違規行為,規范出讓、登記工作。
三是跟蹤總結經驗做法,加快推進權限劃分規范化、法律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要求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層級政府特別是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為使改革與法治攜手并進,相得益彰,實現改革和立法相銜接,需要及時總結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劃分改革經驗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在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修改中予以明確,上升到制度層面,推進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權限規范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