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對礦業權出讓合同作出規定。根據第二十條的規定,無論是通過招標、拍實、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還是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均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
新《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了礦業權出讓合同的主要內容,即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種、區域,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和安全要求,礦業權出讓收益數額與繳納方式、礦業權的期限等事項,以及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的保護性開采要求。同時授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礦業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
(一)合同訂立主體
根據《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規定,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成交信息公示無異議的,出讓人與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根據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參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內容簽訂出讓合同。
出讓人根據出讓審批權限確定。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規定,石油、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的礦業權出讓人是自然資源部;其他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人是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余礦種的礦業權出讓人是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中標人、競得人履行相關手續后,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礦業權出讓合同、出讓收益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向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礦業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讓合同的主要條款
依據《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規定,礦業權出讓合同基本包括以下內容:①出讓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和交易平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②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礦種、地理位置、拐點范圍坐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開采標高等,資源開發利用、多目標管理開發全過程的動態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要求等:③出讓礦業權的年限;④成交價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權益實現方式等;⑤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的時限及要求;⑥爭議解決方式及違約責任;⑦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三)違約責任
根據《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競得人違約,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接受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①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競買人之間串通報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②投標人、競買人弄虛作假,騙取交易資格或中標、競得的;③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競得人拒絕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逾期不簽訂或者拒絕簽訂出讓合同的;④中標人、競得人未按約定的時間付清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⑤向主管部門或者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⑥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違約的情形。
(四)礦業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
在礦業權出讓中,以合同形式明確出讓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受讓方(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新《礦產資源法》的明確規定。制定全國統一的礦業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出讓方和受讓方規范簽訂出讓合同,減少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新《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的明確規定,礦業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由自然資源部制定。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的方式來規范礦業權出讓行為,是借鑒土地出讓的做法。1994-2023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資源部、自然資源部等相關部門先后聯合發布過四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①1994年1月,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將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劃分為宗地出讓合同、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和外商投資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四類;②2000年10月,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1994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作廢在國有土地出讓實踐中,各地依據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對保護雙方合法土地權益、合理開發利用土地、促進土地市場規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③2006年4月,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范文本(試行)。④2023年自然資源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試點試行)。
目前,自然資源部尚未發布礦業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但一些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發布了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例如,2021年,遼寧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探礦權出讓合同》《采礦權出讓合同》格式文本。該《探礦權出讓合同》格式文本的內容主要包括探礦權的基本情況、出讓方式、出讓年限、出讓收益的繳納方式、申請辦理探礦權登記的時間、探礦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合同解除和變更條款等,該《采礦權出讓合同》格式文本的內容主要包括采礦權的基本情況、出讓方式、“探轉采”的相關情況、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繳納方式、申請辦理采礦登記的時間、采礦權人的義務、出讓合同的解除或者變更等。
從現有的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示范文本的相關規定來看,關于行政管制特別是礦區生態修復的要求比較薄弱,不利于后期的監管。后續自然資源部制定礦業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時,應當增加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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