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探礦權申請人認定問題的復函
國土資勘函[1999]10號
福建省地質礦產廳:
你廳《關于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項目探礦權申請人認定問題的請示》(閩地發[1999]63號)收悉。在“國家出資”的范圍界定文件沒有下發之前,勘查登記執行中可按照以下辦法辦理:
⒈勘查資金和地勘計劃是國務院有關部委下達的,由承擔地質勘查項目的單位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⒉勘查資金由地方政府出資的,地方政府應指定探礦權申請人,各級政府機關不能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⒊勘查資金由企(事)業單位、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出資的,出資人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⒋勘查資金由地方政府或企(事)業單位、其它經濟組織、個人等到共同出資的,出資人之間應簽定協議指定一個法人作為探礦權申請人,出資人之間簽定的協議,應作為探礦權申請的存檔文件。
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