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呼市整個礦業權審批程序規范合理,全部符合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沒有越權審批等行為。同時按照相關規定,采取了三項措施,加強礦業生產管理,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
一是控制采礦權市場投放量,提高采礦權市場準入門檻,嚴格準入條件,淘汰不具備實力的采礦權人,對原來以個體工商戶名義辦理的采礦許可證,按規定在辦理延續等業務時,一律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否則不予發證。
二是對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有違規開采行為未整改的,不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的,不予延續采礦權。
三是對未存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的企業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