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獲悉,該廳積極推進的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成效明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下放部分礦業權審批權限等措施,大大提高了行政審批和礦業權配置效率。
該廳主要做法包括:調整探礦權行政審批事項。將原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的不跨地級市的探礦權轉讓審批、非擴大勘查范圍和不跨地級市的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和注銷登記等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實施;新立、擴大勘查范圍以及跨地級市的探礦權轉讓、變更、延續、保留和注銷登記等行政審批事項保留在省國土資源廳。
采礦權轉讓審批事項實行委托管理。2008年10月7日起,原由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其采礦權轉讓審批分別委托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其采礦權轉讓審批委托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下放部分非金屬礦產采礦權審批權限。2009年11月17日起,涉及非國家授權和不跨地級以上市的非金屬礦產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登記發證和注銷登記的審批事項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探索礦業權擴大市場配置。2010年1月起,除國家出資勘查計劃項目外,廣東省其他探礦權全面實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