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迎來首部專門的上市公司監管行政法規。證監會日前宣布,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緊扣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的工作主線,以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夯實監管執法及投資者保護基礎為主要內容,依法規范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的行為,努力夯實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基礎。
業內人士認為,制定《條例》是健全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將在資本市場監管規則體系中發揮承上啟下的功能,有望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優化資源配置和強化市場紀律等方面,對上市公司質量產生積極影響。
具體來看,《條例》共八章、七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規范治理架構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關鍵少數的行為,促進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夯實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根基。二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監管。特別是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財務造假”,通過健全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約、追責追償機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多維度予以重點打擊和防范。三是規范并購重組行為。四是加強投資者保護。五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細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對占用擔保、配合造假等行為設置專門罰則。
從法律位階上來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對記者表示,《條例》將在我國資本市場監管規則體系中發揮承上啟下的功能。《條例》效力位階在《公司法》《證券法》之下,在證監會、交易所等規則之上,在整個上市公司監管體系中發揮制度紐帶作用,通過串聯《公司法》《證券法》與證監會、交易所規則,補齊長期缺失的法規層級,構建起結構更為嚴謹、權責更加分明的監管體系,從而提升資本市場監管的規范性、穩定性與可預期性。
作為一大亮點,《條例》首次從行政法規層面以專章形式對上市公司治理進行了系統性規定。《條例》規范了上市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治理架構;規范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壓實董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健全公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明確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定位,發揮公司內設機構的監督制約作用;規范股東委托表決權、代持股份等行為。
郭靂表示,過往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操作性要求散見于證監會、交易所制定的規則,《條例》全面梳理并提煉出了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實現了監管邏輯的升維。通過在行政法規層面設置公司治理專章,不僅實現對《公司法》《證券法》的有效細化和功能延伸,也為上市公司治理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制度基礎。
《條例》突出了對并購重組活動的支持。細化完善《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對收購的定義、收購人資格、權益變動披露標準等做了明確,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同時,規范重大資產重組行為,對重大資產重組的要求、程序以及監管機制進行了完善。完善財務顧問監管制度,對財務顧問的聘請、職責、獨立性要求等做了細化規定,促使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領域更好發揮“把關”作用。
此外,《條例》還突出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和對投資者的保護。對于財務造假行為,進一步加大基礎制度供給:強化公司內部監督制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的事前審核、事后調查職責,規定造假分紅、薪酬退回機制;禁止關聯方、客戶、供應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確配合造假的法律責任,破除造假“生態圈”等。對于大股東長期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利用上市公司違規為大股東提供擔保等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利益行為,《條例》明確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占用擔保,并設置專門的法律責任。此外,《條例》還明確了董事會積極追償的義務,要求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涉嫌違法違規開展調查,董事會通過各種方式維護上市公司利益。
《條例》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專章。一方面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明確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促進提升投資價值的要求,嚴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進一步健全現金分紅、股份回購制度機制,引導上市公司增強投資者回報意識;另一方面強化投資者保護,堅決防范退市公司規避退市,利用重整程序損害投資者利益;要求主動退市公司提供現金選擇權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的異議股東保護措施,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交易后的轉讓或者交易作出安排。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記者表示,整體來看,《條例》對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弘揚企業家精神,培育新質生產力,加大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力度,促進資本市場生態環境優化具有重大意義。
郭靂則指出,《條例》覆蓋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強化全鏈條監管,至少會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優化資源配置和強化市場紀律等三個方面,對上市公司質量產生積極影響。首先,通過系統規范公司治理,《條例》將增強公司的穩健性和長期價值。其次,《條例》強化了對并購重組活動的制度支持,將推動上市公司通過資源整合優化業務結構。最后,通過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條例》將夯實市場誠信基礎,促進上市公司合規經營,改善整體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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