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中國很少有人知道,在18、19世紀,東南亞曾經出現過一個華人建立的現代共和國家——蘭芳共和國,前后共存在110年。
蘭芳共和國參照西方國家的一些法制,設置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
蘭芳共和國是1770年(清乾隆四十二年)到1885年之間存在于南洋婆羅洲(現印度尼西亞占據稱加里曼丹島)上的華人國家。創立者為廣東梅州人羅芳伯。后來被荷蘭人消滅。
在婆羅洲上很早就有華人定居生活,從事貿易的占大多數,他們往往組成自己的公司,以羅芳伯為首的南方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個。由于荷蘭等西方殖民者對南洋的侵略加劇,羅芳伯順應時勢和當地華人以及落后民族為保護自己生存權利的要求,于1770年建立蘭芳共和國,定都東萬津,他被擁戴為大總制。
在南洋國家之中,他按照中國的傳統,建元蘭芳,公元1770年為蘭芳元年。他仿效西方當時才出現的民主制,規定國家的大小事情都必須咨詢人民群眾之后,才能施行。最難能可貴的兩點是:他沒有稱帝,帝制自為。蘭芳共和國建立不久,他就派人趕到北京向中央政府匯報相關情況,并進貢方物。又拒絕了人們要他稱王的請求,而是稱總制、大唐總長,并且規定,他及后世領導人都不能把蘭芳共和國變為一姓人的“家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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